连城县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为加快推进连城县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文体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奖励办法。




一、项目奖励


  (一)实际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文体旅游景区酒店等项目(不包括土地、交通运输工具等投入),在用地、融资等方面予以保障,并可采取“一事一议”政策。

  奖励认定条件且需提供材料如下:县文体旅游局根据项目实际投资、建设规模等相关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后,提请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议定的具体事项。

  (二)新建固定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文体旅游项目,建成营业一年后,给予项目一次性资金奖励。奖励资金根据建成营业后一年内,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支持,贷款贴息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当年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的60%。

  奖励认定条件且需提供材料如下:

  1.项目投资建设合同;

  2.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固投相关材料及固投正式发票;

  3.税务及建设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4.相关收入材料;

  5.银行贷款合同。



二、品牌创建奖励

  (一)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

  对新评为国家3A、4A、5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100万元、300万元;对已获奖励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提档升级,奖励两个A级的差额部分。

  奖励认定条件且需提供材料如下:提供对应的文体旅游部门相关批复文件。

  (二)创建生态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

  对新评定为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对已获奖励的示范区或度假区提档升级,奖励两个等级的差额部分。

  奖励认定条件且需提供材料如下:提供对应的文体旅游部门相关批复文件。

  (三)获得省级以上文体旅游品牌

  对当年荣获省级以上文体旅游品牌(如乡村旅游重点村镇、乡村旅游村、金牌旅游村、旅游休闲示范街区、全域生态旅游小镇、自驾车露营地、自驾车露营公园、观光工厂、公共文化新型空间、街头文化艺术、中华体育文化优秀民俗民间项目、中国体育旅游精品项目、体育特色小镇、养生旅游休闲基地、职工疗休养基地等)的,按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的奖励或补助标准,由县财政给予50%的配套奖励或补助。如上级主管部门没有奖励或补助的,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的奖励或补助。

  奖励认定条件且需提供材料如下:提供对应的文体旅游部门相关批复文件。

  (四)创建A级旅行社

  对新评定为4A、5A级且安全达标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对已获奖励的A级旅行社提档升级的,奖励两个A级的差额部分。

  奖励认定条件且需提供材料如下:提供对应的文体旅游部门相关批复文件。

  (五)创建星级旅游饭店

  对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对已获奖励的星级旅游饭店提档升级,奖励两个等级的差额部分。

  奖励认定条件且需提供材料如下:提供对应的文体旅游部门相关批复文件。

  (六)创建A级旅游厕所

  鼓励旅游景区、旅游集散点、乡村旅游村、金牌旅游村、通往旅游景区沿线村(居)、乡村振兴试点村、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旅游休闲示范街区、全域生态旅游小镇、重点美丽乡村等按标准规范建设与管理旅游厕所,对新建且被评定为1A、2A、3A标准旅游厕所的,属于市级以上旅游厕所建设补助项目,每座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7万元。

  奖励认定条件且需提供材料如下:

  市级以上旅游厕所建设补助项目申报需提供对应的文体旅游部门相关认定文件。



三、企业发展奖励


  (一)大型商务酒店

  对新建的大型商务酒店(自持产权的),正常运营满一年的,拥有200间以上(含200间)客房,一次性每间奖励3万元;150间(含150间)至200间客房,一次性每间奖励2.5万元;100间(含100间以上)至150间客房,一次性每间奖励2万元。

  对新建的大型商务酒店(没有产权的),正常运营满一年的,200间以上(含200间)客房,一次性每间奖励3千元;100间以上(含100间)至200间客房,一次性每间奖励2千元。

  奖励认定条件且需提供材料如下:

  1.公司权属关系相关材料;

  2.有关数据需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

  3.酒店床位数相关材料;

  4.县市场监管局、税务等部门提供的正常运营满一年相关材料。

  (二)全国知名品牌连锁酒店

  对新入驻我县的全国知名品牌连锁酒店(以最新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布的饭店集团60强为准),开业运营满一年,且床位数达25间以上的、50间以上的、100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奖励认定条件且需提供材料如下:

  1.公司权属关系相关材料;

  2.有关数据需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

  3.酒店床位数相关材料;

  4.县市场监管局、税务等部门提供的正常运营满一年相关材料;

  5.酒店品牌排名相关材料。



 四、市场拓展奖励

  (一)大宗专列

  对组织龙岩市外游客到连城的旅游专列(纯玩团),单趟人数达300人及以上,并在我县住宿1晚,游览2个3A级及以上景区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给予奖励3万元,单家旅行社全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奖励认定条件且需提供材料如下:

  1.铁路部门签发的专列调令或专列大票(旅游列车代用票);

  2.旅行社包专列合同;

  3.旅行社电子派团单或《申请团队登记表》;

  4.团组人员信息(含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

  5.游览景区凭证或景区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6.入驻酒店凭证(含发票及入住人员清单)。

  (二)旅游直通车

  旅游企业开通连城县外客源地至连城境内3A级及以上景区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直通车,每周固定发班不少于2趟且开通满一年的,经认定,每年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连续奖励不超过三年。

  奖励认定条件需提前报备并提供材料如下:

  1.旅游直通车公司运营许可证等;

  2.经县内景区认证的合作协议书或合同;

  3.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无误的《路线运行月报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文体旅游赛事举办

  鼓励全国相关机构在我县举办商业化运作的体育旅游赛事,对每次活动参与人数超300人,且县外参与人数超100人以上,并在我县住宿过夜2晚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对每次活动参与人数超600人,且县外参与人数超200人以上,并在我县住宿过夜2晚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每次活动参与人数超1000人,且县外参与人数超300人以上,并在我县住宿过夜2晚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该项奖励总额每年最高30万元。海峡两岸棒球交流赛、冠豸山国际马拉松赛、环冠豸山自行车大赛等连城县三大赛事采用“一事一议”政策。

  奖励认定条件且需提供材料如下:

  1.部门批准举办活动文件或组织赛事相关通知、活动秩序册、活动方案、人员名单等;

  2.住宿单位(包含个体)出具的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或相关材料;

  3.现场照片、视频等材料。

  (四)新媒体、自媒体开展宣传奖励

  鼓励企业和个人对连城文化、体育、旅游资源通过视频、美图、图文结合等形式的原创作品在旅游企业或个人开通的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小红书、抖音网络媒体进行宣传,奖励以原创宣传作品转发量或点赞量为准。转发量或点赞量统计周期为原创宣传作品发布之时起72小时内,转发量或点赞量1000次以上5000次以下,每条奖励300元;转发量或点赞量在5000次以上10000次以下,每条奖励400元;转发量或点赞量在10000次以上的,每条奖励500元。同一原创宣传作品在多个平台发布,不重复奖励。同一作者的宣传作品以不同形式在多个平台发布,内容相似度在60%以上的,视为同一作品。原创宣传作品转发量或点赞量以发布平台数据(截图)为准,当年作品申报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之前,逾期未进行申报,视为自动放弃。该项宣传奖励总额每年最高10万元。

  奖励认定条件且需提供材料如下:

  1.信息原创性说明;

  2.自媒体发布信息视频、截图等其他资料(图文信息的提交纸质材料,视频信息的提交电子版)。



五、产业融合奖励

  (一)知名艺术家来连城设立第二工作室

  国家级书法家协会会员、国家级美术家协会会员、国家级摄影家协会会员、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称号获得者、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在连城县域内的3A级以上景区、历史文化街区租用房子从事艺术创作、陈列展出,每年在景区或历史文化街区从事创作、展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对房屋租金给予补助,年租金补助最高3万元,最多连续补助三年。

  奖励认定条件且需提供材料如下:

  1.个人称号或荣誉相关材料;

  2.房屋所有权或租赁合同相关材料;

  3.工作室设计方案;

  4.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

  (二)非国有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中心)

  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县域内建设非国有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中心),开展文化遗产保护与展示,经县文体旅游局认定备案,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中心)等场馆,按企业提供正式发票和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核定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奖励认定条件且需提供材料如下:

  1.房屋所有权材料或租赁合同;

  2.场所设计方案;

  3.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固投相关材料及固投正式发票。

  (三)体育运动产业

  对符合规划要求,在县域投资山地运动、水上运动等休闲运动项目,投入达300万元以上,且正常运营满一年以上的,按企业提供正式发票和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核定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奖励认定条件需提前报备并提供材料如下:

  1.项目发改批复、自然资源用地及环评等批准文件;

  2.项目竣工或投产相关材料;

  3.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固投相关材料及固投正式发票。

  (四)智慧旅游建设

  对文体旅游企业、3A级及以上景区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开展导游、导航、导购等智慧旅游项目以及电子商务建设的,软件投资达到1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硬件投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奖励认定条件且需提供材料如下:

  1.项目建设情况说明;

  2.有关数据需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和项目投资明细清单。



六、其他奖励

  (一)文体旅游商品开发

  开发具有我县地方特色的文体旅游商品、纪念品、工艺品在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组织评选活动中获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奖励认定条件且需提供材料如下:申报需提供省级及以上文体旅游部门颁发的相关获奖证书等有关材料。

  新办规模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旅游购物商场,自营业之日起满2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奖励认定条件且需提供材料如下:

  1.场所所有权或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2.有关数据需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

  (二)文体节庆活动奖励

  鼓励各部门、乡镇、各景区、文体旅游企业利用连城自然与人文资源举办涉旅节庆活动,展示连城文体旅游形象等为主要内容,对经县文体旅游部门备案同意的节庆活动,按总费用(专指策划费、演职人员演出费、场租及设备租赁费等)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

  奖励认定条件且需提供材料如下:

  1.部门批准举办活动文件、活动方案(含议程、规模、等信息);

  2.活动现场照片或视频资料;

  3.电视、报纸、网站等平台相关宣传报道等有关材料;

  4.活动费用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导游培养

  鼓励旅行社培养专职导游人员3人以上,且在连城从事导游工作2年及以上的,年度在连城境内景区带团天数不少于100天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5000元给旅行社。同一个人只享受一次奖励,每家旅行社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奖励认定条件且需提供材料如下:

  1.导游人员个人身份材料;

  2.劳动就业合同;

  3.导游地接派团单。

  自2022年7月起,新考取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且在连城从事导游工作1年及以上的,带团不低于20批次,无违反导游服务质量投诉和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及条例。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外语导游奖励10000元。

  奖励认定条件且需提供材料如下:

  1.与我县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及旅行社为其发放工资或缴交社保相关材料;

  2.导游证原件复印件;

  3.旅行社电子派团单或《申请团队登记表》(附上有景区工作人员签字的购票返利表复印件或发票复印件)。

  (四)奖励旅行社

  1.过夜游奖励

  对连城本地旅行社,年度内组织旅游团队在本县域内住宿1晚并游览不少于2个3A级以上旅游景区,游客数累计达5000人(含5000人)以上的,每人次奖励5元;在本县域内住宿2晚并游览不少于3个3A级以上旅游景区,游客数累计达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每人次奖励10元;在本县域内住宿3晚以上(含3晚)并游览不少于3个3A级以上旅游景区,游客数累计达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每人次奖励15元。此项奖励优先申报市级奖励,且市、县奖励不重复申报。

  奖励认定条件且需提供材料如下:

  (1)旅行社地接业务基本数据明细表(一)(住宿1晚及以上);

  (2)旅行社地接业务基本数据明细表(二)(住宿2晚及以上);

  (3)地接过夜人次相关材料(游客名单、委托接待确认函、行程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电子派团单、与电子派团单对应的景区发票和住宿结算发票等);

  (4)旅行社电子派团单计调账号;

  (5)有关数据需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

  2.市外旅行社来莲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奖励

  鼓励市外旅行社来莲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且正常营业1年以上,年接待游客量达1000人次(含1000人次)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家5万元补助。

  奖励认定条件且需提供材料如下:

  (1)旅行社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

  (2)旅游系统备案相关材料;

  (3)增存质量保证金的相关材料;

  (4)经营场所相关材料。



七、申报与监督管理

  (一)申请奖励的单位应提供真实的业务档案和凭证,凡弄虚作假、伪造单据凭证,骗取财政资金者,一经查实,除追回当年奖励资金外,取消3年的申报奖励资格,相关业务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二)申请单位存在违反税收、环保、安全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经向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取消奖励资格。

  (三)本办法实施的奖励,与其他优惠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叠加发放”原则办理。

  (四)相关奖励统一向县文体旅游局申请,经复核审查无误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兑现奖励。

  (五)本办法由县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有效期为三年。自本办法印发实施之日起,原连委〔2019〕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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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人民政府